冤假錯案與並不縝密的司法運行邏輯有著密不可分的干係,呼格吉勒圖案的悲劇,是司法運行過程中的自身失誤和缺憾所致,負有不可推卸之責。
  本報特約評論員 楊鵬
  據《法制晚報》報道:從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、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和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等多個信源處得知,轟動全國的內蒙古“呼格吉勒圖冤殺案”即將啟動重審程序,被以“故意殺人罪”槍決18年後,當年的“殺人犯”呼格吉勒圖面臨無罪判決的可能。
  這樁冤案發生後,家屬就走上了信訪之路,在2005年真凶落網後,“呼格吉勒圖案”就無可置疑地成了鐵定的冤案。在公開報道中,真凶在羈押期間就向檢察機關寫過“償命申請”,要求徹查,“還死者以公道!還冤者以清白!”之後“引起中央領導高度關註”,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某主要領導也向媒體明確表示“殺錯了”,自此,所有的跡象都表明,啟動重審已是鐵板釘釘,但遺憾的是,重新調查程序,一走就是18年之久!
  老實說,冤假錯案頻頻見諸報端,引發輿論強烈反彈,相關部門也在順應民意努力糾正和防範。去年,最高法常務副院長沈德詠發表題為《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》的署名文章,文章稱“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,寧可錯放,也不可錯判。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,天塌不下來,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,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,天就塌下來了。”
  近些年,佘祥林案、趙作海案、浙江叔侄冤獄案等一批冤假錯案,被相對密集的平反,讓人看到了一些希望,可是,呼格吉勒圖案的平反又錯過了這一班車。的確,錯案一旦釀成,平反就成了千難萬難的事情了。因為,要核查當初的證據,這本身就有客觀上的困難,更何況,從偵查到公訴再到審判整個鏈條失守,要責任分攤與追究,麻煩和障礙重重。這是許多冤假錯案難以及時糾正的共同特征。
  好歹,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。時隔18年後,呼格吉勒圖案終於傳出即將啟動重審的消息,這一天來得有點晚,但終歸是來了。相信重審自會還其以應有公道。不過,重審啟動之際,回望走過的18年裡,不難發現,呼格吉勒圖式的悲劇一而再、再而三地爆出。冤假錯案,本與司法天然追求相悖,卻反而有點成了不可遏制之症。
  諸多冤假錯案,固然顯示出司法自我糾錯的問題和不足,更促使人們去查找到問題的根源,比如,死刑核准權下放、錯案追究制的缺失以及領導干預、刑訊逼供劣跡的存在……正是這些因素的錯綜交織,釀成了一樁樁冤假錯案,讓人民群眾很難在這些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。
  某種意義上,冤假錯案與並不縝密的司法運行邏輯有著密不可分的干係,呼格吉勒圖案的悲劇,是司法運行過程中的自身失誤和缺憾所致,負有不可推卸之責,往深里說,這是“依法治國”全面推進需要攻剋的難題。
  每一個公正的判例,都可能為公眾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塊基石,而每一次失誤,都可能成為法治信仰鏈條的鏽蝕。讓法治成為全社會的共同信仰,需要的是,所有人對於法治規則的敬畏和遵從,更需要的是從制度、文化層面構築起保障法治一路前行的軌道,把“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、不符合的問題”個個擊破,才能讓司法回歸司法本位,扮演起本該承擔的角色和使命,而不是時不時地與冤假錯案“不離不棄”。
  回到呼格吉勒圖案,當務之急,自然是要以真誠地糾錯,找迴流失的公信力,但也要說的是,這隻是在近年來爆出的諸多冤假錯案中的一個,有錯必糾,個案糾錯很重要,但防錯才是根本,要堵住下一個冤假錯案,還需要把“依法治國”扎扎實實、實實在在地往前推進。  (原標題:“冤殺案”18年後重審,希望正義不再遲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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