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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歐陽金雨
  這幾日,關於霧霾的消息不少。
  先是京津冀霧霾籠罩,屢登新聞頭條。10月19日,因一場國際馬拉松賽,輿論“治霾馬拉松”的呼聲四起。數據顯示,北京當天的PM2.5指數達300多,不少參賽者戴上了各式各樣的高倍防護口罩。目光轉向湖南,連續多日的重度污染,令長株潭陷入了十面“霾”伏。
  PM2.5從哪裡來?機動車尾氣,煤煙塵,餐飲油煙?這些都是霧霾產生的源頭,但有一點不容忽視,工業企業必定是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大戶。
  近年來,工業企業污染物減排已不能迴避公眾的目光,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企業排污基本情況要能夠進入公眾視線,具備被監督的可能性,而這種可能性的前提少不了排污基本信息公開。這一方面,我們現有的法律準備好了嗎?
  早在2003年施行的《清潔生產促進法》和隨之配套的《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》中均規定:“對於那些污染嚴重的企業不但要實施強制清潔生產審核,還將由環保部門公開名單並強制要求其主動公開排污基本信息。”不僅如此,2008年實施的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(試行)》做了類似強制規定,且“企業不得以保護商業秘密為藉口,拒絕公開前款所列的環境信息”。去年9月,國務院發佈的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中重申,要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。
  可以說,環境信息公開我們並不缺少紙面上的法律,實踐的結果怎麼樣呢?目前來講,無論是地方環保部門還是重污染企業,能主動公開的寥若晨星。
  除此之外,企業排污費的征收落實也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。2009年的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中明確規定:“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,做到應收盡收。”為落實規定,一些地方出台了刷卡排污的嚴厲舉措。但不少企業環保設備時開時關,甚至直接調整監測數據,仍存在一邊偷逃排污費,一邊享受國家補貼的情況。生產環節的跑冒滴漏,極大對沖了節能減排的社會努力,霧霾也就成了揮之難去的頑疾。
 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,任何時候都不會太晚。
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,將“依法治國”這一時代命題,鐫刻在黨的中央全會的歷史坐標上。相信,憑藉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東風,憑藉公民法律意思的提高,憑藉社會環保意識的增強,迅速拉開“依法治霾”攻堅戰,我們一定能還子孫後代一個“天高雲淡”的美好蒼穹。  (原標題:治霾,需要法律來“撐腰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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